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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洲其他各国的虚拟货币法律性质​

    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

    亚洲其他各国

    亚洲其他各国的虚拟货币法律性质

    1.日本

    2016年5月,日本参议院就数字货币交易所监管发布法案,首次批准了数字货币监管法案,并且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定义为财产。

    2017年日本政府发布法案,对虚拟货币做出定义。日本在法案中并未将虚拟货币列入“财产”的范畴,而是将其作为一种“专属价值”。此外在法案中也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规则作出明确。

    2.俄罗斯

    2016年12月俄罗斯当局就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及税务申报发布了政府文件。

    在文件中,比特币被定位了外币,而比特币及非官方的数字货币的交易操作也视作外币交易,除非用国外的银行账户进行比特币交易,否则公民或企业不需要进行财务申报。

    3.以色列

    2017年以色列税务局就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及税收发布草案。在草案中,其认定加密货币为一种不同于金融证券或股票的资产。将按照所得税条令对比特币征收资产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

    4.吉尔吉斯斯坦

    2014年吉尔吉斯斯坦央行发布了一份有关比特币法律地位的声明。在声明只能其否认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合法支付地位,认为其国内的唯一法定货币是索姆,不得利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

    5.伊朗

    2017年伊朗国家网络中心草拟的一份数字资产监管提案中,建议伊朗央行将数字货币定义为商品,由证券和交易组织负责。但目前伊朗央行并未就虚拟货币做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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