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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云峰:《金融区块链研究报告》法律问题分析

    2018年7月24日,中国信通院与腾讯研究院联合发布了《金融区块链研究报告》,对区块链技术的技术趋势和在金融领域的应用进行了分析。本文主要针对《金融区块链研究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1分布式账簿中同步记录的法律效力

    分布式账簿中各个节点的参与人都获得相关交易的完整记录,任何一笔交易都可在短时间内传送至全网各节点,这种技术设计增加系统安全弹性和降低中心机构单点失败风险的同时,也可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争议。

    从法律层面来说,网络同步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其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的审查需符合以下标准: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同步记录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相应区块链技术规范、存储内容的完整性这两个方面。

    2. 实践中,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审查主要依赖于第三方机构的鉴定结论来确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比如通过公证方式。通过以“电子数据”、“公证”为关键词,对涉及电子数据证据的87起民事案件裁判文书进行梳理,可以发现法院对于公证真实性的认证分为两个阶段:(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综上,我国司法机关对于民事、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的审查标准具有一致性,即主要依赖于电子数据的生成技术和存储技术进行判断,而分布式账簿中的同步记录由于具有不可篡改、不可逆以及全节点同步存储和验证的特点,理论上满足存储技术的要求,但其法律效力还需结合同步记录生成技术的可靠性来进行判断。

    从刑事案例层面,目前尚未出现关于分布式账簿同步记录法律效力的相关判决;从民事案例层面,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一起侵权纠纷案中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了确认,对区块链技术项下的存储技术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肯定。

    2数字资产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法规层面来说,2017年9月4日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了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从狭义上理解,其仅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并未否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从案例来说,(2017)苏0115民初15868号判决中认定虚拟货币投资不受法律保护,而(2016)浙10刑终1043号刑事判决中则认定篡改地址获取比特币属于盗窃行为,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

    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并且各地司法机关裁判观点差异的情况下,各地区政府对于数字资产的财产属性并没有统一的认知,往往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

    3智能合约的效力

    智能合约是一段写在区块链上的代码,其工作原理可分为构建、存储和执行三个环节。

    构建环节中,区块链内的若干个用户共同参与制定智能合约,类似于传统合约的磋商环节。构建的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技术开发人员将这些权利和义务以电子化的方式进行编程,代码中包含会触发合约自动执行的条件。

    存储环节中,电子化的合约编码被上传到区块链网络上,全网验证节点都会接收到上述合约代码,类似于传统合约的签约环节。

    执行环节中,智能合约会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触发自动执行相关事件的触发条件,满足触发条件的事件将会推送到待验证的队列。区块链上的验证节点会对该事件进行签名验证,大多数验证节点对该事件达成共识后,智能合约将自动执行,并通知用户。

    智能合约区别于传统合约的主要特点在于:

    1. 合约的电子化:传统合约以被邀约人的有效承诺到达发出有效要约的要约人为成立条件。而在智能合约中,要约和承诺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进行传递,合约成立的条件以当事人间的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即认定合约编码上传至区块链网络时成立。

    2. 执行以全网验证和达成共识为条件:该条件可被视为合约执行的先决条件,但由于其赋予了第三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需要经第三人追认,未经追认的合同效力待定,该等第三人的追认可通过签订在先协议的方式进行处理。

    3. 合约自动执行:由于一般智能合约的执行需要消耗相应的数字资产,因此需要用户提前在账户中预留数字资产,若账户余额不足,智能合约就无法顺利执行。该部分预留的数字资产根据其是否具备财产属性可被视为预留款或合约的先决条件。

    除此上述情形以外,智能合约的有效性还涉及到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等其他方面。因此,当前法律框架下智能合约的成立需以传统合约进行辅助,这或将限制智能合约的广泛应用,且智能合约的普及亟待配套法律体系的建立。

    4金融领域应用中的法律问题

    除上述法律问题外,《金融区块链研究报告》还指出了区块链技术在具体金融领域应用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1. 支付结算应用中的结算最终性问题。在区块链中,多个主体可以更新共享账本,并通过共识机制确定账本的特定状态,因此结算的最终性取决于概率。通过这种结算方式,法律责任可能难以分配,参与者的资产负债表及相应权利也会受到影响。

    2. 供应链金融应用中的合规问题。比如在供应链金融实际操作中,银行要求提供的“债权转让通知”的签回如何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实现。

    3. 保险领域应用中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问题。保险业涉及到用户的健康、财富、家庭等隐私信息,全节点备份和验证可能不利于隐私和数据安全的保护。

    4. 征信领域应用中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的问题。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然而,区块链技术不可逆和无法篡改的特点不利于用户不良信息的及时删除。

    总而言之,区块链的技术应用给现有的法律体系、商业布局等都提出了挑战,而未来能够走多远,则取决于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现有难题,突破技术瓶颈。

    作者:陈云峰律师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

    擅长互联网金融、区块链、争议解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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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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