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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军:浅谈区块链在法国的法律监管

    本文作者为法国执业律师,里昂第三大学法学博士

    我们常说的区块链,在法国有广义和狭义的术语之分。狭义的区块链为英文Blockchain的法文对译Chaîne de blocs,在法国并无相关的法定定义; 可资参考的是法国央行的说法: Chaîne de blocs 是一种信息的存储与传输技术; 此种技术允许以网络相连的互不相识的人们: 1. 自一个同样的应用软件实现准实时交易; 2. 摆脱诸如银行、公证员、地籍管理处等中间人的束缚; 3. 确保他们操作的可靠性及安全性。广义的区块链则被称为Dispositif d'enregistrement électronique partagé (以下简称为DEEP),直译为分享式/分散式电子登记设备,对应的英文是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DLT),即分享式/分散式账簿技术。DEEP见诸法国金融与货币法典乃至法国商法典的相关条款中,涵盖了所谓 “区块链”的主要特性,即账簿的功能和共享的性质,因此也包括了狭义范畴的区块链(BlockchainChaîne de blocs)。

    法国在区块链方面的监管框架,始自从法律上认可区块链技术在众筹金融中的运用,并逐步进行分阶段的监管建构。确切言来,通过 «2016年4月28日第2016-520号关于现金制附息债券的行政命令»(以下简称为2016迷你债券行政命令),法国第一次对区块链技术的有效性给予法律承认,允许迷你附息债券(Minibons) 的发行及转让可以登记于DEEP。藉由«2017年12月8日第2017-1674号关于为金融权证的体现及转让而运用DEEP的行政命令»(以下简称为2017区块链行政命令),法国第一次允许金融权证(Titres financiers, 大致等同于美国法中的Securities,证券)的发行及转让可以登记于DEEP。«2018年12月24日第2018-1226号关于为金融权证的体现与转让、迷你附息债券的发行与转让而运用DEEP之法令»(以下简称为2018区块链实施法令)的出台,则对2017区块链行政命令的具体实施细节做出了规定。以下我们就对上述三个法规做出具体介评,并对区块链在法国的监管前景做出展望。

    1、2016迷你债券行政命令

    迷你附息债券(Minibons)是现金制附息债券(Bons de caisse)的一种。现金制附息债券是一种具有法国特色的融资形式,1937年以来即予施行,与一般债券相比,它不是每年支付债券持有人的利息,而是在债券到期时连本带息一并偿还。根据法国金融与货币法典(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的规定,此类债券与商业票据(Effets de commerce)均不属于金融工具(Instruments financiers)的范畴。其特点之一为记名性,即其相关发行人知晓其购买人,并应持有一份可以辨别后者的登记簿;特点之二为不可转让性,即其不能像大多数金融工具一样,按照当面交付或背书等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现金制附息债券虽有不可转让性,但依照法国«2016年2月10日第2016-131号有关合同法、债的总则与证据的改革之行政命令»,可以按照前述行政命令规定的债权转让新则进行流通,条件是必须对权证转让出具书面证明,以及将相关转让告知债券发行者以具可抗辩性。

    2016迷你债券行政命令的法律基础是«2015年8月6日有关增长、活力和经济机遇平等的法律»(又称 “马克龙法”)之第168条,其授权法国政府制定该行政命令,以期使得现金制附息债券制度现代化,使得相关法律框架适用于藉由互联网的众筹融资。迷你附息债券则是该行政命令创立的一种现金制附息债券。该记名性债券的特色是通过运用区块链技术的互联网平台作为仲媒进行发行和认购,旨在易于中小企业对此类融资的获取,也便于对债券的溯源及对相关债券凭证的管理。因此,债券发行人将相关操作的登记簿数字化,投资人则持有一份数字化债券权证的登记簿; 所有这些数据资料均被包含在一个非中心化及安全化的账簿中。债券在被转让时,亦是通过在区块链上的数据登记完成。

    2016迷你债券行政命令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其可圈可点之处在于,这是法国第一次对于区块链技术的有效性给予法律承认,也是在法国法中第一次明确给予了区块链一个广义范畴上的法定定义: 区块链是一种分享式电子登记装置(DEEP),其能够对相关发行及转让之操作进行验证。由该行政命令之第二条创立的现行法国金融与货币法典第223-12条规定,迷你附息债券的发行与转让同样可以在DEEP上进行登记。这意味着债券发行人可以选择在区块链上进行相关操作。而也由此创立的法典第223-13条则规定,若迷你附息债券所有权的转让是在DEEP上进行的转让登记,此种转让即为替代了法国民法典第1321条及1322条所适用的书面债权转让合同。另外,此条款还规定该债券的转让操作要正式通知给债券发行人,以及相关的互联网平台。

    值得一提的是,有关运用区块链上进行迷你债券发行与转让之登记的实施规则,即本该由法国最高行政法院颁布的法令(Décret en Conseil d’État),在该行政命令生效后迟迟未见出台,使其实践效用不如预期。

    2、2017区块链行政命令

    法国«2016年12月9日第2016-1691号关于经济生活的透明、反腐败及现代化的法律»(又称 “萨班II法”)第120条规定,法国政府被授权通过行政命令采取与该法相关的必要措施,以使该法适用于金融权证及有价证券(Valeurs mobilières,法国商法典规定的概念),旨在允许某些既不能在金融权证中央保管处 (Dépositaire central)结算,也不能在金融工具结算交付系统(Système de règlement et de livraison d’instruments financiers) 交付的金融权证(Titres financiers),能够借助于DEEP得以体现和转让。

    2017区块链行政命令即是依照上述的萨班II法予以创立。概括来讲,该行政命令允许: 1.使用区块链来进行非上市金融权证的登记,此登记与在一个传统权证账户上的登记具有同样的法律价值; 2. 通过区块链进行相关金融权证的转让; 3. 相关金融权证的担保可以在区块链上登记。这也令法国成为欧洲首个在法律上承认以DEEP登记某些金融权证发行及转让的国家。其也因此使得法国法对区块链技术的法律承认,从迷你附息债券扩展到更大范围的金融权证。

    依照法国金融与货币法典第211-1条的规定,金融权证包括: 1. 由股份公司发行的资本权证; 2. 债权权证; 3. 共同投资机构的股份或份额。而根据与2017区块链行政命令相关的递呈法国总统的报告,该行政命令适用的某些金融权证的范围,具体涵盖: 1. 可转让的债权权证; 2. 共同投资机构的股份或份额; 3. 股份公司发行的资本权证、以及可转让的债权权证之外的相关权证,条件是它们不在某个交易平台上进行转让。简言之,该行政命令涵盖的某些金融权证是非上市金融权证。

    就实践层面而言,基于此行政命令的规定,非上市股份公司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持有数字化的股票登记簿; 相关数据一经登记,将不可能被更改,这就避免了相关纸质资料文件可能会出现的资料篡改风险。当然有些商事公司的章程或股东合约可能会对将区块链用于公司股份登记有所规定,比如事先须经股东同意等。因此是否得以实施,取决于具体个案。

    3、2018区块链实施法令

    2018区块链实施法令由法国最高行政法院颁布,是对2017区块链行政命令的适用结果。此外,法国金融与货币法典第223-12条亦规定,使用迷你附息债券的实施细则也必须由前述法律机构以法令形式推出,所以该规章也可视为是对前述法条的实施。

    具体言来,就某些金融权证以及迷你附息债券可以借助于DEEP进行发行与转让的登记事宜,该实施法令明确规定了具体条件。根据该法令创设的现行法国金融与货币法典规章编第211-9-7条的规定,DEEP的设计及运用是为了确保数据的记录和数据登记的完整性,为了得以直接或间接地识别权证的所有人、持有的权证的性质及数量。在DEEP上的相关登记也应遵循一个连续性的、及时更新的计划,该计划尤其要包含一项数据阶段性保存的外在装置。另外,该条款规定,当相关权证在DEEP上予以登记时,其所有者可以支配一份专有的操作清单。

    从信息技术而言,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在于确保它们的不可变更性,预防它们偶发性的或人为性的毁损。区块链技术即为数据复制及哈希函数(或称散列函数)机制等等技术手段的融合。因此,该实施规章要求使用区块链进行权证发行与转让的登记时,相关数据的不可变更性必须得到保证,通过链外存储载体进行相关数据的阶段性保存能够付诸实行。另外,要求使用的区块链能够对权证所有人进行识别,也是为了确保相关操作的透明性,而这乃是一项区块链技术必须具备的特征。

    此外,该实施法令创立的现行法国金融与货币法典规章篇的第211-14-1条,也对登记于区块链上的金融权证的担保问题,明确规定了相关的适用规则,比如相关特别账户的开立,权证担保账户证明的开具(包括金融权证的清单以及账户中任何货币的金额等信息)。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该实施法令的第二条对法国商法典规章篇的第228-8条做出了修改,明确阐明了由公司发行的记名权证的登记簿/账簿,可以用编年的形式,藉由纸质载体及任何其它经久的载体,特别是藉由广义的区块链DEEP予以持有。这些登记簿的内容包括相关操作的日期,权证新老持有者的信息,被转让权证的面值、种类及数量,以及拨予此操作的编号。据此,该实施法令亦对区块链作为金融权证账簿的载体予以了正式的法律承认,这无疑有利于金融权证的转让及循迹的现代化。

    总之,法国对区块链的法律监管,目前还仅限于金融领域,具体实施效果有待进一步观察。不过可以想见的是,未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用途不断扩大,包括其不仅可以运用于金融行业,还可以在运输、物流、配给、健康乃至著作权领域得到运用,区块链将会越来越受到法国监管当局的关注。值得一提的是,法国国家信息技术与自由委员会(Commission Nationale de l’Informatique et des Libertés, CNIL)已于2018年9月就欧盟«数据保护通用规章»(GDPR)对于区块链技术的或有适用做出了初步分析。2019年5月法国正式颁布的«企业增长与转化法案» (PACTE法)则对基于区块链技术进行的首次代币发行(ICO)设立了立法框架。近年来致力为区块链技术与金融创新打造良好环境、大力倡导数字经济的法国政府,相信会继续改善及完备对区块链的相关监管机制,以适应经济与技术的发展潮流。

    区块链在法国的监管实践,相信对国内的相关部门亦不无启发乃至借鉴。比如,参照法国的相关规定,是否可以在时机成熟、条件配套的前提下,对国内非上市股份公司发行的记名金融权证,在法律上允许其运用区块链上登记相关发行及转让,以确保相关操作更透明,更易于溯源,更易于管理呢? 相信见仁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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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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