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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及欧洲各国的虚拟货币法律性质

    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

    欧盟及欧洲各国

    欧盟及欧洲各国的虚拟货币法律性质

    1.欧盟

    2012年欧洲中央银行发表了一份《虚拟货币体制》的报告,在报告中,其对虚拟货币做出了定义,即“虚拟货币是一种由它的开发者发行,通常由开发者控制,并由一个特定虚拟社区成员使用并接受的不受管制的数字货币。”

    随后,2015年欧洲中央银行又对虚拟货币进行了重新定义。其认为,“虚拟货币是一种价值的数字表现形式,在某些情况下可作为货币的替代物,但目前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货币。”可见相比于2012年的定义,其现有定义去掉了“货币”的字眼,改用“数字表现形式”进行定性,同时也去掉了“不受监管”及“仅在虚拟世界中流动”等字眼。

    2.德国

    2013年德国联邦政府就比特币征税问题发布了政府文件,在该文件中德国联邦财政部已经将比特币定义为个人财产,并同时认证加密货币,欧盟财政部对比特币拥有征税权利。因此早在2013年,德国即成为世界上首个承认比特币合法地位的国家。而在2016年8月,德国金融部正式认可比特币成为一种“货币单位”和“私有资产”,这就意味着与比特币相关的商业活动盈利将被征收税款。

    3.意大利 

    2016年9月意大利税务局就比特币征税发布了文件。在文件中税务局将比特币认定为数字货币,征收增值税。比特币的投机活动将征收所得税。因此与目前全球虚拟货币征税管理不同,意大利将比特币认定为一种货币。

    欧盟及欧洲各国的虚拟货币法律性质

    4.芬兰

    2014年1月,芬兰央行就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发表了声明,其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定义为商品而非电子支付形式。同年11月,其税收中央委员会发布裁决,不再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认为是支付工具,而认定其位金融服务,免收增值税。

    5.西班牙

    2014年西班牙政府发布新规,将比特币认定为电子支付系统。因此西班牙政府并未明确将虚拟货币定义为商品或货币,而是将其认定为一种支付系统。

    6.瑞士

    2014年6月,瑞士联邦会议发布报告,对比特币进行法律性质的认定。其将比特币与其他加密货币等虚拟货币认定为货币。因此,瑞士认为虚拟货币与国家发行的其他货币使用相同的税收及交易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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