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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权法和其必要性

     

    关于PerkinsCoie 对智能合约几大应用法律分析的评价(二)

    ----自主主权身份

    作者:蔡维德,北航数字社会与区块链实验室

    姜嘉莹,美国埃默里大学法学院 (Emory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美国博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J. Dax Hansen 对智能合约的几个应用场景提出了较为深入的法律分析。[1] Hansen 认为智能合约当前的应用场景并不涉及将法律条款代码化,而是将智能合约作为一种提供服务的软件,类似于一种商业模式。并对智能合约在五个应用场景:数字资产买卖与资本市场、房地产注册、智能政府记录、供应链管理以及自主主权身份分别做了介绍,以及对每个应用场景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本文主要针对Hansen对智能合约在自主主权身份这个应用场景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补充,并且提出比部分现行法律与自主主权身份冲突更值得探讨的数权的问题。

     

    数权法和其必要性

     

    区块链是一个无需授权、透明、无需信任的共享数据库。它能够允许个人在区块链上创建和控制数字身份。[2]该身份信息可由一系列的个人信息数据组成,如年龄、姓名、指纹信息等。因为我们通常将身份看作是由某个非实体赋予我们的事物,这些非实体的数据信息就共同构建了我们的身份 。区块链上可以够保证信息真实不可能被篡改,同时智能合约能够允许个人拥有永久的身份识别,可以在不同环境中进行可靠可无需信任的身份验证,可以用来签署自动执行的互联协议。此处可能设计的法律问题是链上电子身份信息不可篡改的特性可能会与有些信息隐私保护的法律不兼容或者有冲突,比如欧洲市民享有“被遗忘权”,即当个人数据已和收集处理的目的无关、数据主体不希望其数据被处理或数据控制者已没有正当理由保存该数据时,数据主体可随时要求收集数据的企业或个人(如谷歌)删除其个人数据。[3]其次,当涉及个人生物信息数据时,法律会规定,一些机构,比如医疗机构,有权使用该生物信息用于特定目的,这与自主主权身份的个人对其信息的绝对控制、利用和保护是相悖的。再者,金融机构被要求在特定情况下披露个人的身份信息数据去满足《银行保密法案》反洗钱的合规要求,如果提供身份信息的服务提供者出错,或者智能合约的代码在运行过程中出错,错误的身份信息数据使合规要求不被满足,该如何解决?责任该如何划分?

     

                笔者认为,当法律法规的要求与个人对链上个人信息数据的绝对控制权相冲突时,并不是一个不可解的问题。法律总是滞后于科技的发展,因此现有的法律规定无法满足新情况是常有之事。就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的核心思想是: 是立法的改变加技术的匹配。

     

                比如作者提出的将个人的生物信息放到区块链上后,个人对其信息享有绝对的控制权,但法律又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个人的生信信息。该矛盾可以通过立法或者细化规定哪些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何种方式获取何种个人信息数据;技术上,智能合约可自动审核该医疗机构的资质当医疗机构索取该数据时,当满足资质,智能合约便自动释放相关个人信息;并且对信息进行追踪,当该信息不被被许可人使用,或者被利用在非医疗目的时,可屏蔽使用者的使用权等 。

     

     

    数权法和其必要性

     

    比上述问题更值得探讨的是构成自主主权身份的这些信息数据的权利和权利归属问题。即这些数据的权利包括哪些内容?是否应由该身份信息指向的个人完全享有其相关的身份信息数据的权利?该由何种法律来规制?中国的《物权法》规定的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而物权法的客体“物”被宽泛的定义为“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以及“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其规定”,主要是以有体物和特定权利。  而个人的身份信息数据,本质上看是一系列的电子数字、代码、图像、文字,或者基于此形成的数据集合, 虚拟世界的“数据”,不是客观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未被规定为“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因此并不属于物权法“物”的范畴,无法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如果强行直接将这些数据纳入《物权法》的保护范畴也不妥。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仅从所有权一点上看,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若让信息数据的个人完全享有所有权并不适当,那将使得信息数据的收集、处理、传递、存储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应该允许此类人和机构享有一定的所有权权能。若因公共利益的需求,也应该给予特定机构,如医疗机构对个人身份信息数据(比如血液数据、指纹数据)享有一定的所有权权能。但是,如果对信息数据没有所有权的机构和个人,又能够享有所有权的权能,这是逻辑矛盾的,除非能够有相关权利让渡的法律规制,而实践中,并无数据上权利让渡的规定 。

     

    那么是否应该在数据上实行一数据(集)多权?即允许身份信息指向的个人,以及信息收集、处理、传递、存储及其他有关联的机构或个人均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也不妥。因为数据上的权利可能会包含相应的精神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让上述的信息数据的收集处理人或者医疗机构对该数据享有精神权利不适当,精神权利应当是单独完全属于该身份信息数据所指向的人的权利。而财产性利益,主要是对数据使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则可以共享。

     

    数权法和其必要性

     

    所以,现行《物权法》无法充分保护身份信息数据,将此类身份信息的数据直接纳入《物权法》保护范畴并不妥当。从更大的范围来看,还有诸多除身份信息数据以外的其他数据,均承载着特定的价值,也应当保护。因此对数据应有相应的数权立法,如《数权法》对数权及权属进行规制。数权的概念由陈刚在2015年贵阳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提出,他认为数权是一种新的权利客体,一种新的权利类型,和一种新的权利权能。[4]  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也对数权相关理论做了阐述,认为数权的本质是共享权,往往表现为一数多权,不具有排他性。[5] 目前法学界对与“数据权利以及权属”主要有四大主流观点:[6]

     

    ·      新型人格权说:主要是大部分民法学者观点,应为个人数据创设新型人格权;

    ·      知识产权说:可以根据数据集和数据库的不同情况将其归为著作权或邻接权;

    ·      商业秘密说:特定情况下数据可当作商业秘密来看待;

    ·      数据财产说:数据是一种新型财产权。

     

    笔者认为,上述四种分类有其合理性,但均不足以穷尽所有构件数权制度的所有情况,因此立法不应该将数权限制在某一中权利属性中去考量,而应当有一定自由度。《数权法》首先应考虑的是数权的客体。由于数据的本质是由一系列的电子数字、代码、图像、文字组成,单一一个数字或者代码等可能并无任何价值,只有由其组合才能形成有价值的信息,因此数权的客体应当是有一定规律和价值的数据集合。同《物权法》,法律可例外规定权利为数权客体。

     

    其次,数权的主体,应当是相关权利人,包含数据所指向的特定对象以及该数据的收集、处理、传递、存储人(包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但是对于不同权利主体的权限应当有所区别。此处可以借鉴知识产权立法, 如《著作权》中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对作品享有完全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的人也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对改编后的作品进行表演、录音录像要取得著作权人得双重许可,并也享有一定表演者权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因此,对于数权的主体,可对数据的不同使用进行分类,并赋予其特定权利或设定权利限制等。

     

    再者,是数权的内容,除所有权外,还应设立用益数权、担保数权、共享权的制度。 用益数权,着眼于开发数据的使用价值,贯彻效益原则,允许非所有权人对特定数据享有特定权利;担保数权,可利用有较大价值的数据去取得或者支配特定数据的交换价值,用于实现债权;共享权,主要是由于数据共享或者部分共享的特性而设定,对数据共享的相关权利人、权能进行规制。此外,还应当考虑数权所涉及不同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 。

     

    物权

    数权

    客体

    为人所支配的特定物;例外:法律规定的权利

    有一定规律或价值的数据集合;法律可规定例外

    主体

    特定的人

    应当是相关权利人,包含数据所指向的特定对象以及该数据的收集、处理、传递、存储人(包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但对权利人进行分类,对应不同权利权限。

    内容

    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用益数权 、担保数权、共享权、

     

     

     

     

     

     

     

     

     

     

     

    作者简介

     

    蔡维德,北航数字社会与区块链实验室

     

    蔡维德(Wei-Tek Tsai),国家特聘专家,是国家为海外高层引进人才设立的最高荣誉称号。2014年中组部国家“千人计划”全职创新人才。北航千人博导、清华长江讲座、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荣誉终身教授、北航数字社会与区块链实验室主任、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实验区区块链互联网实验室主任,英国伦敦大学区块链研究中心科学顾问。研究领域包括区块链系统工程、数字社会、数字货币、电子货币、服务计算、软件工程、云计算等。他的研究工作被美国国防部,Guidant, Intel, Gray Research, US WEST,日本富士通等多国机构及业界认可并应用。

    北航数字社会与区块链实验室,主要研究区块链、智能合约及其对人类数字社会的影响。

     

     

    数权法和其必要性

     

    姜嘉莹,美国埃默里大学法学院

    邮件:jiangjiaying22532@gmail.com

     

    姜嘉莹,埃默里大学法学院(Emory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法学博士(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在读,现任埃默里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协会主席,组织由埃默里大学法学院以及法学博士学会主办的面向全美法学研究人员的年度研究生学术会议。美国律师协会商法分会成员,美国法律与社会学协会成员。主要从事比较法、商事法、法律与科技的跨学科研究--比如区块链、智能合约、数字货币等新兴科技及应用的合法性、法律监管以及法律空缺时的立法考量。

    埃默里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项目(S.J.D)拥有来自全球十余个国家具有多国法律背景的法律学者,致力于培养法律与人权、宗教、科技、国际商业贸易等跨学科人才。

     

     

     

     

     

     

     

     

     

    [1] J. Dax Hansen, Perkins-Coie-Legal-Aspects-of-Smart-Contracts-Applications.pdf, https://www.virtualcurrencyreport.com/wp-content/uploads/sites/13/2017/05/Perkins-Coie-LLP-Legal-Aspects-of-Smart-Contracts-Applications.pdf (last visited Jan 2, 2018).

    [2] Smart Contract Alliance, “Smart Contracts: 12 Use Cases for Business & Beyond”, http://www.the-blockchain.com/docs/Smart%20Contracts%20-%2012%20Use%20Cases%20for%20Business%20and%20Beyond%20-%20Chamber%20of%20Digital%20Commerce.pdf

    [3] RTBF 背景:在国家和地区环境下的被遗忘权, , https://www.ifla.org/files/assets/clm/statements/rtbf-background-paper-zh.pdf (last visited Jan 3, 2018).

    [4] 陈刚:区块链红利将到来, , www.sohu.com/a/144232648_677578 (last visited Jan 2, 2018).

    [5] 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 重新定义大数据 (第1版 ed. 2017).

    [6] 法学界四大主流“数据权利与权属”观点 | 观点 | 数据观 | 中国大数据产业观察_大数据门户, , http://www.cbdio.com/BigData/2016-11/08/content_5371803.htm (last visited Jan 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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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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